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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公安部对死亡人员注销管理政策
时间:2025-05-13 00:03:49
答案

1. 是存在的。

2. 这个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死亡人员的户籍信息,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3. 根据这个政策,公安机关在收到死亡证明后,需要及时将死亡人员的户籍信息进行注销,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这个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防止身份信息被盗用和滥用,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1964年公安部对死亡人员注销管理政策
答案

1 是存在的。

2 因为在那个时期,死亡人员的户口注销管理非常重要,这可以帮助政府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同时也能够避免一些非法行为发生

3 根据历史资料显示,是比较严格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注销户口,例如需要提供死亡证明等。

这个政策对于当时的社会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对后来的户口管理制度产生了影响。

1964年公安部对死亡人员注销管理政策
答案

第一条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第二条 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应当在死亡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注明死亡时间、原因,并缴销其居民身份证。全户人员死亡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第四条 死亡人员亲属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证明人员已经死亡、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第五条 建立健全公安与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定期开展死亡人员信息多源校核。

第六条 对于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的,纳入信用“黑名单”,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条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以及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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