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发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1]
中文名
征信业管理条例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日期
2013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
2013年3月15日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1]
属性
法规
征信业务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 个人:个人可以通过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了解自身的信用状况,也可以向征信机构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建立自己的信用记录。
2. 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是征信业务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它们可以查询客户的信用状况以评估风险。
3. 企业:企业可向征信机构提供自己的财务信息、经营状况及信用记录,这对其融资及商业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4. 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可借助征信服务实现社会管理和风险监测。
需要注意的是,在征信服务中,各类主体之间都需要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隐私保护原则及其他相关规则。
如果你的征信资料被别人捡到,这有可能会对你造成一定的风险。征信资料包含了个人信用、财务状况等敏感信息,例如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信用记录、借贷记录等。如果这些信息被用于非法目的,如身份盗窃、诈骗等,会给你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
因此,如果你发现自己的征信资料被丢失或者遗失了,请尽快联系相关机构进行报备,并考虑采取一些措施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例如及时更换银行卡密码、修改网上银行登录密码等,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要随意泄露个人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