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根据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所以,经济适用房是可以出租的。
经适房已经不能再上市交易了。在最近的北京市政府政策中规定,经适房属于政策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只能在城建局等政府部门进行转让,而且转让也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这样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保障经适房的公平性和使用性,防止出现房价炒作和对普通居民的不利影响。
同时,政策也鼓励经适房的住户在适当的时间主动申请退房,为需要经适房的人群腾出更多的资源。
1、住满5年后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交易时,经济适用房买卖补缴的出售人按成交价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购房人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2、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新的购房人必须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超标的按规定补交综合地价款。住满5年时间以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