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撞到人并垫付医药费是合法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赔偿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扣除部分或全部医药费用。这通常发生在保险公司认为医疗费用过高或不属于意外伤害的情况下。但是,具体情况会因不同的保险政策和条款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遇到了这种情况,建议您与保险公司联系并向他们解释相关情况
1、保留好保险公司答应的凭据和自己垫付的钱的凭据、发票等,以备后续向保险公司理赔;
1、事故发生时,交警没有确定赔偿金额,也没有权力强迫犯罪人提前付款,而是在双方之间进行调解。不可能调解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扣押当事人的车辆和财产,强迫对方支付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如果撞到人后已经私了,并且已经达成协议并履行,那么再出现纠纷的话,责任应该由提出诉讼的一方承担。
具体来说,如果对方在私了后一周又找来,并提出了新的赔偿要求,那么这个要求是否合理应该由法院来判定。如果法院判定这个要求不合理,那么提出诉讼的一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私了时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有欺诈行为,那么这个私了协议可能是无效的,责任应该由私了的一方承担。
总之,如果已经私了并达成协议并履行,那么再出现纠纷时责任应该由提出诉讼的一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