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道防线:保险公司各部门和业务单位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职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其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职做好合规管理,兼职合规人员协助负责人进行合规管理。保险公司各部门应当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管控,定期进行合规自查,并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者风险点,支持并配合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合规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道防线,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职责。合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向公司各部门、业务单位的业务活动提供合规支持,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和业务单位开展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三道防线,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三道防线职责,对公司合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的独立审计。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配备足够的专职合规人员。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专职合规人员数量不少于本级机构工作人员人数的3%。《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合规考核指标体系。合规考核指标至少应当包含四方面的内容:违规情况等结果性指标;合规风险机制建设情况等过程性指标;否决性指标;其他合规指标。
1、交强险:若用户上一年度出险一次,但未造成人员死亡,则第二年的保费按照第一年的保费收取,不上涨。若用户上一年度出现两次,但未造成人员死亡,则第二年保费上涨10%。若造成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则直接上浮30%。
2、商业险:商业险的上浮标准与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有关,不同保险公司的上浮标准是不一样的。通常,上年出险1次最低7.225折,上年出险2次最低9.03折,上年出险3次最低上浮到108.38%,上年出险4次最低上浮到126.44%,上年出险5次最低上浮到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