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才可上岗。
1、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等。
2、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一、违章指挥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
违章指挥具体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等。
二、违规作业
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交接制度等)的作业行为。
违规作业具体包括: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遵守工作场所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
三、违反劳动纪律
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纪律的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及其他纪律等。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抢险处理和营救被困人员。根据《煤矿安全规定》的要求,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应向安全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几小时内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做到应急处置与信息报告同步进行。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事故扩大化,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避免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