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这是因为在一审归档后,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审查和审核工作,包括案卷的组卷、审查、审定等流程,这些流程需要耗费一定时间。
1、性质不同。
归根到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
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
4、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一审生效并不代表案子就结了。一审生效表示一审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但还可以进行上诉。如果有一方不满意一审判决的结果,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将重新审理案件。
只有在上诉程序中,经过二审、终审并维持一审判决的情况下,案件才最终结案。因此,一审生效只是案件审理的一个阶段,不代表最终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