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管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规定,公正、公开、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执法检查、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案件决定相分离。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另有规定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审理、决定过程中形成的案卷信息不予公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查阅相关案卷信息。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布之前,当事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案件调查的辅助人员、提供意见的外部专家等对行政处罚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行政处罚有关的信息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可以对金融机构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事实、依据法律、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罚决定,同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3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部分规章制度被废止。
2、因为人民银行在实施金融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需要对一些旧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更新和废除,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
3、这些规章制度包括《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财务管理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