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熔断机制是一种容错处理机制,主要用于及时发现和处理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防止问题对招投标活动的影响,减少压力,提高可靠性,避免招投标活动的失败。
熔断机制包括开启和恢复两个状态,当出现问题时,会关闭出现问题的部分,并将请求重新分派给其他可用的部分;当问题部分恢复正常后,会恢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运行。
熔断机制通过对程序运行时发现特殊情况,结合预先设定的处理策略,在出现特殊情况时,进行特殊处理,以解决服务或程序可能出现的超时、崩溃等情况。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招投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是指在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任何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事先对几个具备条件的投标人进行邀请,再让其竞争投标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谈判,然后选择中标者。
招投标的区别在于参与人员的资质和数量有所不同,对投标人的门槛和竞争难度也有影响。
公开招标参与者众多,竞争激烈,但机会更多;邀请招标参与者性质不同,相对竞争性较小;竞争性谈判参与者数量更少,要求对招标对象有更深入的了解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