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职务和工种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填写。职务是指在用人单位中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如厂长、经理、工程师、会计等;工种是指在用人单位中从事某一具体操作或服务的工作类别,如车工、焊工、电工、服务员等。在填写时,职务和工种应分开填写,并分别在对应的栏目中填写。职务和工种的填写应准确、规范,以方便双方了解和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1、用人单位在续订劳动合同磋商过程中,如降低原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有权拒绝继续提供劳动;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合同的,双方未能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