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社保局进行失业报备。通常情况下,这一步骤是由公司派员前往失业保险缴纳机构进行办理。
办理好失业登记后,并且在社保局审查合格的条件下,失业人员就可以前往失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补助金了。
准备证件。证件包括: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或失地证明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
提出申请。向本人创业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乡镇劳动保障站提出;
填写表格。填写《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通过初审。劳动保障机构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者向县级以上担保机构推荐;
通过评审。担保机构审查贷款对象资格,评审其再就业项目,签署意见,并提供《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
办理贷款。申请者持以上资料到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商-行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