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头部伤口伤残鉴定的标准主要是基于《人体伤残与评定标准》国家标准,其中涉及到头部局部的伤残评定原则如下:
1. 头皮伤残评定:
头皮伤残分为轻、中、重度,评定时需综合考虑头部受损范围、伤口深浅、切口长度、缝合次数、愈合情况和植皮等因素。
2. 颅骨骨折伤残评定:
颅骨骨折伤残分为轻、中、重度,评定时需综合考虑受伤后颅骨和颅内结构的变化情况,如颅内血肿、脑挫裂伤、脑震荡等。
3. 面骨骨折伤残评定:
面骨骨折伤残分为轻、中、重度,评定时需综合考虑面骨的受伤情况,包括中颅窝、眶下、颊骨、上颌、下颌及鼻骨等处的骨折情况。
评定标准还应考虑影响伤者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需要指出的是,头部伤残的评定标准具体的标准和方法,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评定,并由职业资格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判定。
一、实事求是地评定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2、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二、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
1、认真分析伤残与交通事故致伤的因果关系。
2、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对于交通事故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实事求是地评定。
3、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伤残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四肢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四肢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四肢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